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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9-2025 浙江环资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7043942号-1发布时间:2018-05-07
浙江精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汽车制动卡钳搬迁技改项目自行验收意见
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0日,浙江精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汽车制动卡钳搬迁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单位有浙江精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环评单位)、杭州上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计施工单位)、温州环保源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计施工单位)、浙江环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单位)等单位代表及特邀专家(名单附后)。
验收小组现场查阅并核实了本项目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经认真研究讨论形成检查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截止5月7日,已完成全部整改内容,经本公司自查,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5年2月浙江精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完成对浙江通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衢州市东港三路36号厂区的收购,收购完成后,浙江精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拥有衢州市东港三路36号厂区以及现有的2个生产项目(浙江通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衢州市东港三路36号厂区拥有年产40万套汽车制动系统零部件生产线、年产30万套载重车后盘式制动器生产线两条生产线项目)。
浙江精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收购的厂内项目进行技改,利用现有的年产30万套载重车后盘式制动器生产线全部设备及年产40万套汽车制动系统零部件生产线的电泳线(富余产能)进行技改项目。项目技改完成后,年产30万套载重车后盘式制动器项目将不再生产,最终公司存在项目为两个:年产40万套汽车制动系统零部件生产线、年产10万套汽车制动卡钳生产线。
该搬迁技改项目2016年2月开工建设,2016年4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试生产。
项目实际总投资480万元,环保投资90万元,占比18.75%。
本次验收为项目整体验收。
二、验收监测结果
浙江环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精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汽车制动卡钳搬迁技改项目监测报告》(浙环资验字(2018)第26号)监测结果表明:
(一)废水
(1)2天监测期间,厂区污水处理站污水井排口所采水样中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总锌最大日均值浓度,各项污染物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最大日均值浓度满足《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标准的要求;总铁最大日均值浓度符合《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01)要求。
(2)2天监测期间,东港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所采水样中pH值范围,化学需要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总磷、总锌最大日均值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总铁最大日均值浓度符合(DB33/844-2011)一级排放浓度限值。
(二)废气
2天监测期间,烘干废气排气筒总出口所测废气中,二甲苯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的要求:二甲苯排放浓度≤70mg/m3、排放速率≤1.0kg/h;丙烯酸的排放浓度符合环评中参照美国环保署(EPA)工业环境实验室推荐方法计算公式计算所得数值要求:丙烯酸排放浓度≤113mg/m3。排放速率符合《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计算丙烯酸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4kg/h;乙酸丁酯的排放浓度符合《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中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标准值:乙酸丁酯≤200mg/m3,排放速率符合《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计算乙酸丁酯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3kg/h。
2天监测期间,热风炉废气“碱喷淋”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所测废气中,烟尘的排放浓度均值,林格曼黑度为1,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规定的(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烟尘≤200mg/m3,林格曼级≤1;SO2的排放浓度均值,NOx的排放浓度均值,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标准:SO2≤300mg/m3,NOx≤300mg/m3。
2天监测期间,厂界各测点所测无组织排放二甲苯最高浓度,TSP的最高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要求:二甲苯≤1.2mg/m3;颗粒物≤1.0mg/m3;乙酸丁酯最高浓度,丙烯酸最高浓度,符合《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取环境值的4倍):乙酸丁酯≤0.4mg/m3,丙烯酸≤3.2mg/m3。
两天检测期间,二甲苯的平均去除率为81.9%,乙酸丁酯的去除率为85.4%,氮氧化物的去除率为34.9%。
(三)噪声
2天监测期间,东、西、北侧厂界各监测点噪声昼间测得值范围,夜间测得值范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所述3类区昼夜环境噪声:即昼间≤65dB,夜间≤55dB。南侧厂界监测点噪声昼间测得值范围,夜间测得值范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区昼夜环境噪声:即昼间≤70dB,夜间≤55dB。
(四)固废
项目产生的边角料出售给废品回收商,生物质热风炉灰渣委托个人处置,废乳化液、废磷化液、废漆渣、污水站产生的污泥及废包装材料委托衢州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三、结论
根据现场勘察及两天检测数据分析,精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噪声的检测结果、固废的处置方式;污染物总量符合验收要求,满足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公示期:2018年5月7日-6月7日
公示地点:浙江环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网站
注:验收监测报告详见公司网站
浙江精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