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明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 万吨自然降解环保材料项目自行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18-07-13

衢州市明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 万吨自然降解环保材料项目自行验收意见

2018117日,衢州市明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 万吨自然降解环保材料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单位有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衢江分局、衢州市明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杭州一达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评单位)、浙江环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单位)等单位代表及特邀专家。

验收小组现场查阅并核实了本项目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经认真研究讨论形成检查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截止201861日,已完成全部整改内容,经本公司自查,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衢州市明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在衢州市衢江区廿里工业功能区征地15332m2,购置高速密炼机、同向旋转双螺杆挤出机、低噪声自动切粒机等先进设备,形成年产2万吨自然降解环保材料的生产能力。衢州市衢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同意该企业备案,备案号(衢江经信技备案【201444号),衢州市衢江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对该项目进行了讨论审定,原则同意项目实施(衢市工投决字201434号)。

企业于201410月委托杭州一达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衢州市明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 万吨自然降解环保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411月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衢江分局对该环评文件予以批复,文号为“衢江环建[2014]95号”。

项目于20155月开工建设,20176月投入试生产。项目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43万元,占比1.43%

本次验收为项目整体验收。

二、验收监测结果

浙江环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衢州市明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 万吨自然降解环保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浙环检水字(2017)第3342号、浙环检气字(2017)第528号、浙环检噪字(2017)第460号、浙环检气字(2018)第070203号)监测结果表明:

(一)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生活污水。

厂区生活污水排放口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氨氮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的要求。

(二)废气

项目投料工序、破碎工序和密炼、挤出工序上方设置了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水雾除尘处理后15m高空排放。

项目不设食堂,故无油烟废气产生。

投料工序、破碎工序及密炼工序、挤出工序飞起收集后经水雾除尘处理设施处理排放出口非甲烷总烃排、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企业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噪声

厂界各监测点噪声昼间、夜间测得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所述3类区昼夜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固废

水雾除尘收集的粉尘量和原料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给泾县华峰矿粉有限公司、残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总量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2]10号)文件精神,建设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只排放生活污水的,生活污水新增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不进行区域替代消减。

三、结论

衢州市明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建立了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三废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目前,本项目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将正式投入生产。

公示期:2018713-813

举报电话:

公示地点:

 

衢州市明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201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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