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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景盛塑胶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
自行验收公示
2020年6月23日,根据“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永康市景盛塑胶有限公司成立了验收工作组,组织召开永康市景盛塑胶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会。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永康市景盛塑胶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街东大道99号第A56幢厂房,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企业投资505万元,购置搅拌机、挤出流水线、磨粉机等国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500吨塑粉的生产能力,产品具有新颖、耐用等特点。项目已在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为 2018-330784-26-03-068005-000。
2019年12月,企业委托宁波中善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月13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对本项目出具审查意见(金环建永[2020]124号)。2020年1月项目开工建设,2020年4月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试生产。
受永康市景盛塑胶有限公司委托,金华环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该公司年产 500 吨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根据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情况编制监测方案,于2020年5月18日~19日由浙江环资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实施现场采样监测,并出具了验收监测数据报告。最终由金华环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了验收监测报告表。
根据环评及批复,本项目购置搅拌机、挤出流水线、磨粉机等国产设备,形成年产500吨塑粉的生产能力。项目实际生产线建设情况、生产能力为年产500吨塑粉的生产线,与环评设计产能一致。故本次为针对年产500吨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的整体性验收。
二、工程变更情况
本项目实际生产工艺与环评基本一致,无重大工程变动情况。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1、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仅有员工生活污水排放。
环评要求,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金华市婺城绿化有限公司定期清运作为园林灌溉增肥处理,不外排;远期,待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接入永康城市污水处理厂后,生活污水经可化粪池简单预处理达到污水厂纳管标准后纳管,最终由永康市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后排入永康江。
实际生产中,截止验收时,项目所在区域还未接入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金华市婺城绿化有限公司定期清运作为园林灌溉增肥处理,不外排。
实际生产中,截止验收时,项目所在区域还未接入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金华市婺城绿化有限公司定期清运作为园林灌溉增肥处理,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下料、搅拌粉尘,磨粉粉尘以及有机废气。
(1)下料、搅拌粉尘
项目下料、搅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
环评要求项目对下料、搅拌工序加盖操作,及时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下料、搅拌粉尘的产生。最终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实际生产中,实际处理方式与环评设计一致。
(2)磨粉粉尘
项目在磨粉过程中会产生粉尘。
环评中,项目在磨粉部位设置废气收集装置,磨粉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最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1#排气筒)。
实际生产中,实际处理方式与环评设计一致。
(3)有机废气
项目使用聚酯树脂、环氧树脂作为原辅材料,在挤出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
环评中,要求项目在挤出机上方适当位置设置收集装置,废气经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引至15米高排气筒排放(2#排气筒)。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搅拌机、磨粉机、挤出流水线等机械设备的运行。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内合理布局、加强厂区绿化等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环评中,本项目固废主要有原料包装袋、废手套抹布、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实际生产中,本项目固废主要有原料包装袋、废手套抹布、生活垃圾,废活性炭不产生。原料包装袋综合利用,废手套抹布收集后混入生活垃圾中一并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永康市景盛塑胶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金环知验字(2020)第8号 )表明,验收监测期间,主体设备运行正常,生产负荷工况75%以上,验收监测结果如下: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根据两天监测结果表明,项目生活污水的pH、CODCr、悬浮物污染物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氨氮、总量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要求。
2.废气
2.1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根据两天监测结果表明,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即非甲烷总烃≤4.0mg/m3、颗粒物≤1.0mg/m3。
2.2厂区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根据两天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厂区厂房门窗通风口两天所测的非甲烷总烃的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均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3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根据两天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投料、磨粉粉尘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挤出废气光氧催化处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20mg/m3、非甲烷总烃≤60mg/m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无排放速率均要求,本次验收不作评价。
3.噪声
2天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噪声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
环评中,本项目固废主要有原料包装袋、废手套抹布、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实际生产中,本项目固废主要有原料包装袋、废手套抹布、生活垃圾,废活性炭不产生。原料包装袋综合利用,废手套抹布收集后混入生活垃圾中一并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验收结论
永康市景盛塑胶有限公司成立了验收工作组,组织召开永康市景盛塑胶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查会,验收组人员认为永康市景盛塑胶有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已建设完成,建设过程手续完备,较好的执行了环保“三同时”的要求,验收资料基本齐全,环境保护措施均已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建成,建立了各类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各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总量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没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按目前生产状况,原则通过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公示期:2020年7月16日-2020年8月16日
举报电话:13738966180
公示地点:浙江环资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永康市景盛塑胶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